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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侵大家的公共利益

作者:带刺儿黄瓜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投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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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济南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拍卖冠名权。也就是说,济南黄河大桥将改名,那家企业出钱多,它的名字将现身“济南某某(冠名企业名称或品牌)黄河大桥”冠名期限为5年(河南日报3月18日报道)。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事实上,环顾我们的周围,类似的事俯拾皆是。比如,我所在的小区刚刚开通了一条公交线,其中有一站定名为“某某酒店”(此店刚开张不久)。当时我就挺纳闷,附近就有一所学校,公交站不用年代已久的学校名,却偏偏用一个刚开业的饭店,万一饭店经营不善倒闭了,那公交站名该何去何从呢?果不其然,几个月后,饭店真的“歇菜”了。“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没办法,公交站名也随之更改。

    再比如,某超市开业,竟然把人行道用铁栏杆圈了起来,成了超市的停车场。虽然,停车场是免费的,但它服务的仅仅是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而最终的受益者当然是超市的老板。而对于路过此地的行人而言,不得不冒着危险被迫从非机动车道上穿行。

    还有今年二月份国家审计署公布的部分省市公路运营调查结果显示,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就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

    济南黄河大桥冠名权明码标价招来非议,那么公交公司、超市、违规的公路收费站却是在“暗度陈仓”但不管他们是招摇过市还是遮遮掩掩,都掩盖不住其面对“孔方兄”时的那份垂涎与贪婪。

    黄河大桥的所有权归谁?是黄河大桥管理处吗?公交线路的站名权归谁?是公交公司吗?马路上的人行道归谁?难道归毗邻的超市?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上所列,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大桥、公交车、人行道、公路都隶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它的所有者应该是我们大家——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纳税人。大桥的名字,公交线路的站名,一旦确定就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否则,今天一个名,明天一个名,显然失去了地名的标识性意义,从小处说给群众造成不便;从大处说,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超市将人行便道圈入自己的“势力范围”更是明目张胆地损公肥私,但其方便的只是一小部分顾客,对广大的过客却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违规的收费站更是明目张胆地浑水摸鱼,在多如牛毛的过路收费中敛取民脂民膏。

    毫无疑问,无论是大桥管理处,还是公交公司、违规公路收费站以及圈占人行道的超市,都在通过攫取公共利益来谋取私利!

    黄河大桥管理处也好,公交公司也好,公路的管理部门也好,他们只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他们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借鸡下蛋”、谋取私利,一方面是利益的诱惑使得他们利令智昏,使他们产生了公共利益私有化的冲动;另一方面,政府监管的缺位,相关法规的滞后,违法成本的近乎为零,也是他们我行我素的重要原因。

    或许还有另外一种缘由,那就是侵权者往往是占据强势地位或握有一定权力的具体的部门或人员,而被损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你我在内所有人的泛泛的群体,所以,某些监管部门便抱着“民不告,官不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难得糊涂”地“顺其发展”了。

    政府作为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有着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天职。但是,当我们看到公共利益受损时,政府往往熟视无睹或袖手旁观。即便是政府主管部门被迫出手,也很少见到哪些单位或责任人受到考核、追究。倒是一些有责任感的公民挺身而出,孤军奋战,形成了悲壮无奈的尴尬一景。

    公共利益不容侵犯,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同时,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推动社会公平”定位为“政府的良心”并一针见血指出“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大树,个人利益便是枝杈;公共利益是大江,个人利益便是小河。如果公共利益屡遭侵犯,又何谈个人的合法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