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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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原文来自于希腊,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百度百科说: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有位朋友突然问我,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允许安乐死呢?我告诉她,不只是我们国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为安乐死立法,使其合法化!
“那么,为什么呢?这样很多病人是很痛苦的!”她说。
我不是医生,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社会学家,但是,基于我个人的认识,我告诉她:“站在患者的角度上,我原则上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安乐死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很多,想让一个病人“幸福”地死亡,它关系到道德、伦理、法律、和医学等诸多问题。”
我给她例举出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有些人为了谋取遗产或者实施个人报复,就可能利用“安乐死”进行合法杀人。也就是说,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那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就可能通过所谓的“安乐死”让杀人合法化。
这当然不是耸人听闻的故事,我随便百度一下,就有一则报道说:荷兰是安乐死合法化实施最早的国家,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的“安乐死”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担心自己被“合法化杀死”的老人们,思想包袱越来越严重,他们不断集体逃亡德国。他们不相信医生和家属,据7000例安乐死调查显示,有11 %的老人死前还是神志清醒的。
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病人的死亡被简单化。他们往往只通过家属和医生直接操纵和处置患者的生存权利,而没有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更没有通过安乐死监督委员会(由一名法官、一名医生、一名道德专家组成的监督小组)的认可。
因此,这种所谓的合法化安乐死,怎能不让活着的人担忧呢?倘若只有法律和医学被合法化,那么伦理、道德呢?
我们知道,在这世界上,人人具有生存的权利,同时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那么,在没有申得当事人允许而杀死他,就是一种谋杀。而对于一个没有思想意识的人,我们给他施行安乐死,事实上,并没为他减轻痛苦。他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存在痛苦?从这个理论上说,是健康的人想抛弃一个孤独的无助者。
由此,我们不难想像,这不适合于伦理,更有悖于道德!
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人们的亲情感就会简单化。从表面上看,人们基于同情患者的病痛。但是,每一个有生存欲望的病人,在其思想意识中,想活下来的渴望,总是超越死亡。如果他不是达到无法忍受而做出死亡请求时,那么,由家属和医生单方面所做出决定,显然是在剥夺一个生命的权利。是一种谋杀!因此,这不但违背医学救死扶伤的理论,更有悖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
所以我想,倘若安乐死像荷兰那样,就等于人们失去了爱心和理智,借助于这种所谓“合法化”的大扫帚,把那些早晚会死,但却渴望生存的患者,像扫垃圾一样从这个世界上清除出去。
特别是对植物人的处置,很多人提到患者的痛苦和尊严。但是我想,真正的痛苦和尊严不是病人本身,而是那些健康的人!他们把自己所产生的所谓痛苦和尊严,幻化到病人的身上。事实上,植物人是否会产生痛苦和尊严呢?当然不会,而是健康人产生抛弃心理!
因此,我又问她:“你为什么会提出这种的问题呢?”
她说:“我母亲生前脑瘤,去世前,她在病床上痛苦地躺了四个月,我们看不下去!”
是的,我告诉她,我也有同样的经历。我母亲二度中风后,在病床上躺了十一个月。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这样,就简单地为安乐死立法。综上所述,因为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法律和医学问题。特别在我们的社会、法制相对不健全,医学还在不断进步的情况下,要想立法通过安乐死亡,还需要一个相对的漫长过程。
当然,以我个人的思想观点,我是赞同实施安乐死的。但是,我无法相信人类的法律,能够真正战胜邪恶,让安乐死真正合法化;让接受安乐死的患者,得到真正尊严和解脱;让所有参与者、执行者,能做到真正的符合道德和伦理。
而在这之前,我们宁愿把安乐死定义为——谋杀!
安乐死的原文来自于希腊,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百度百科说: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有位朋友突然问我,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允许安乐死呢?我告诉她,不只是我们国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为安乐死立法,使其合法化!
“那么,为什么呢?这样很多病人是很痛苦的!”她说。
我不是医生,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社会学家,但是,基于我个人的认识,我告诉她:“站在患者的角度上,我原则上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安乐死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很多,想让一个病人“幸福”地死亡,它关系到道德、伦理、法律、和医学等诸多问题。”
我给她例举出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有些人为了谋取遗产或者实施个人报复,就可能利用“安乐死”进行合法杀人。也就是说,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那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就可能通过所谓的“安乐死”让杀人合法化。
这当然不是耸人听闻的故事,我随便百度一下,就有一则报道说:荷兰是安乐死合法化实施最早的国家,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的“安乐死”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担心自己被“合法化杀死”的老人们,思想包袱越来越严重,他们不断集体逃亡德国。他们不相信医生和家属,据7000例安乐死调查显示,有11 %的老人死前还是神志清醒的。
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病人的死亡被简单化。他们往往只通过家属和医生直接操纵和处置患者的生存权利,而没有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更没有通过安乐死监督委员会(由一名法官、一名医生、一名道德专家组成的监督小组)的认可。
因此,这种所谓的合法化安乐死,怎能不让活着的人担忧呢?倘若只有法律和医学被合法化,那么伦理、道德呢?
我们知道,在这世界上,人人具有生存的权利,同时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那么,在没有申得当事人允许而杀死他,就是一种谋杀。而对于一个没有思想意识的人,我们给他施行安乐死,事实上,并没为他减轻痛苦。他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存在痛苦?从这个理论上说,是健康的人想抛弃一个孤独的无助者。
由此,我们不难想像,这不适合于伦理,更有悖于道德!
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人们的亲情感就会简单化。从表面上看,人们基于同情患者的病痛。但是,每一个有生存欲望的病人,在其思想意识中,想活下来的渴望,总是超越死亡。如果他不是达到无法忍受而做出死亡请求时,那么,由家属和医生单方面所做出决定,显然是在剥夺一个生命的权利。是一种谋杀!因此,这不但违背医学救死扶伤的理论,更有悖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
所以我想,倘若安乐死像荷兰那样,就等于人们失去了爱心和理智,借助于这种所谓“合法化”的大扫帚,把那些早晚会死,但却渴望生存的患者,像扫垃圾一样从这个世界上清除出去。
特别是对植物人的处置,很多人提到患者的痛苦和尊严。但是我想,真正的痛苦和尊严不是病人本身,而是那些健康的人!他们把自己所产生的所谓痛苦和尊严,幻化到病人的身上。事实上,植物人是否会产生痛苦和尊严呢?当然不会,而是健康人产生抛弃心理!
因此,我又问她:“你为什么会提出这种的问题呢?”
她说:“我母亲生前脑瘤,去世前,她在病床上痛苦地躺了四个月,我们看不下去!”
是的,我告诉她,我也有同样的经历。我母亲二度中风后,在病床上躺了十一个月。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这样,就简单地为安乐死立法。综上所述,因为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法律和医学问题。特别在我们的社会、法制相对不健全,医学还在不断进步的情况下,要想立法通过安乐死亡,还需要一个相对的漫长过程。
当然,以我个人的思想观点,我是赞同实施安乐死的。但是,我无法相信人类的法律,能够真正战胜邪恶,让安乐死真正合法化;让接受安乐死的患者,得到真正尊严和解脱;让所有参与者、执行者,能做到真正的符合道德和伦理。
而在这之前,我们宁愿把安乐死定义为——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