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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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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的宣讲会,先是公社的领导讲话。

    领导五十多岁,大热天也是长衣长裤,很严肃的样子。

    他看着手里的稿子,说道:“为了能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我们有必要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进行一个简单地回顾和思考。”

    领导说道,确切地讲,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并非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这次会议之前,较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全国先后出现过三次。

    第一次是1957年。

    当时由于高级社化运动极其迅猛,不少农民群众跟不上形势,有的地方千脆宣布生产资料公有,主要是土地,允许农民分户经营,但要上缴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给集体,剩下的全部归自己,这实际上就是包产到户。

    第二次是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初期。

    那时候为了尽快地恢复农业生产,一些地方的农民群众又自发地搞起包产到户,还曾经得到包括一些领导同志在内的部分高级领导千部的支持。

    特别是安徽省,85%的生产队搞了名为责任田的包产到户。当时农民群众称责任田为救命田。后来被某些领导同志发现,派人下去把书*撤了,并切改组后还把一大批人打成右*机会分子,很多人都为这件事情被批判、被处分。但不久,又被加以“从根本上动摇集体/经济,走向了单干的道路”的罪名。

    第三次是“文*大**”期间。

    当时有些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民群众的生活很困难,集体生产,一直搞不上去,又自发地搞了包产到户,只是对外不敢公开而已。

    他说,以上的这些事实说明,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农民群众要求包产到户活动,从来没有间断过。我国农村的每一步改革,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如果说还有什么阻力的话,这种阻力主要来自ling/dao和理论界,而其焦点又集中在如何认识包产到户的性质。

    外公坐在这位公社领导的左手边,手里拿着一只铅笔,不时地在自己的小本子上写写画画。

    大队长站起身来,给领导的茶杯里续水。

    一会儿,领导继续发表讲话。

    他说,现在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包产到户,有这样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支持,二是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推广。

    当然了,人们的思想认识彻底转变,要经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具体表现在,即使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有关文件对包产到户的态度,也是有所变化的。

    79年4月,在国家农委报送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极其明确地指出:“不准包产到户”。这年9月,《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文件中,口气稍为缓和一些:即“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80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中,政策上又显得更灵活一些,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穷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干到户,也可以包产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保持稳定,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样一来,由于打开了这个缺口,不仅边远山区搞了包产到户,平原地区乃至城郊地区也都搞起了包产到户。

    他说,实际上,早在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的小岗,肥西县的山南,就实行了包产到户,当年收成都还不错。由于包产到户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很快波及到全县,并引发一场争论。后来省领导亲自去看了一下,决定不宣传,不取缔,不扩大,继续试验,然后立即向上面作了汇报。

    领导讲话完,伴随着稀稀拉拉的掌声。

    队里的干部,还有各生产队的社员代表一个个面无表情。实际上对于这些理论或者是历史上的东西,他们还是知之甚少,或者说是根本就不太在意的。

    有人胆子大一些,站起来笑了笑,直接说道:“领导,您能不能简单了当地和我们说说,究竟什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呢?”

    可是一时间竟然没有人搭话。

    外公四下里看看,对领导轻声说道:“领导,要不我先来说几句?”

    领导不着痕迹地点头同意。

    “那----,我就先讲几句好了。”外公喝一口茶水,说,家庭联产”说明了其组织形式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指的是农户与集体达成协议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而“责任制”是指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自负盈亏。

    那么,为什么要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责任制呢?

    外公接着说道,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农民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家庭观念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进入新中国,为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政府采用了集体化的模式,使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延续了上千年的家庭经营让位于集体统一经营。

    然而随着农民家庭经营模式的取消,也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更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导致了我国农业经济的落后。历史说明以“户”为单位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能激发农民积极性。

    有社员又站起来,问,那么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外公笑了笑,说,很明确,土地依然是公有制。我们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包产到户、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把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的部分进行改革,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这样农民有了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就能获得极大发展。

    “再有一个问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下,农民的责、权、利分别指的是什么呢?”

    “责,就是自负盈亏;权,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就是农民的既得利益。”

    外公想了想,说:“正如我们之前去考察过的嘉定,当地农民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仍然公有制,农民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会议室里响起来一阵阵热烈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