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证据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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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兰庭审审的是证据,审前她庭前阅卷,对枪的问题她陷入了沉思。朱金元非法持有枪支的实事清楚,但马元宝作为江湖老大,在这次聚众斗殴中他竟然与枪几乎无关,这让人费解,这是其一。其二,这支枪有7个人见过,马元宝、朱金元、卢小送、万暖暖、黎苟崽、胡别三以及买卖枪支人藏单。但从移交来的证据材料显示,法庭调查真正零距离接触枪的人只有一人朱金元,其他六个人是:
持枪开枪人黎苟崽负案在逃,没有他的口供材料。买卖枪支人藏单取保候审,不在此案。
马元宝卢小送、万暖暖,以及另一团伙对殴中的胡别三他们对枪有口供材料不多。
马元宝在看守所向办案侦察员四次的供述基本一致:
“1月18中午,我和‘贪心鬼’、‘卢鸡公’一伙人在村东口等着‘孙瘌子’他们的到来。我问‘贪心鬼’‘家伙’带来了没有,他拍拍身边‘驴狗崽’背上的黑背包,说在这里面,放心。我知道黑背包里是枪,也就没多问。
‘孙瘌子’一伙离村口不远,我对大家喊了一声:‘准备好,战斗!’‘孙瘌子’来了,我们就冲过去了。
打完架之后,我把我的人带走。我看到‘驴狗崽’把枪放进背上的黑包里,独自己去找‘贪心鬼’了。我当时没在意他,因我急着开车要把我叫来的人带走。”
办案侦察员还问了在马元宝关于枪的一些情况:
“你看见‘驴狗崽’手里拿的是一支什么样枪?”
“像街上银行保安人员押钞用的枪,长五六十公分,枪管是黑色,枪托是什么颜色记不清了。”
“斗殴时你有没有听到枪响?”
“混乱之中,我听到过四声很大在的响声,我不知道是枪声。事后,‘驴狗崽’跟我表功,说他见对方开了一枪,他也拿出枪朝天开了一枪,并叫了一声‘冲啊’,我们的人一起向对方冲去。他见对方又开了一枪,他冲在前面对着对方的拿枪的人“孙瘌子”打了一枪,并且打中了,对方人就散了,我们一方的人追着他们的人就砍。”
马元宝的回答,自己没粘枪的边,现场也没有指挥开枪,同时也表明,他是英雄,就是对方枪响后,自己没趴下,是
一条汉子。
当然这些也是马元宝上午在法庭调查时,向法庭的陈述。
第三被告人卢小送在公安的讯问笔录里关于枪和的内容不多,同时也佐证了马元宝未拿枪,也未指使他人开枪。
他是这样说的:“打架前,我离‘贪心鬼’不远,听到‘贪心鬼’跟‘驴狗崽’说话,要他把枪带好,不准其他人动枪。
在×场,这个“驴狗崽”背一个黑包整天跟着‘贪心鬼’的,我开始不知黑背包里是什么东西,后来,我才知道黑包里面放的是枪。打架开始,放哨的说,他们来了!‘马桶’说,准备战斗。‘孙瘌子’一伙一到村口,‘马桶’冲在前面,我们跟在后面。我听见一声枪响,是‘孙瘌子’对着我们的人开了枪,我们的人都趴下不敢动弹。接着,我又听见我身边也响了一枪,吓我一跳,回头一看是‘驴狗崽’拿着一支枪,朝天开的。‘马桶”他喊了一声‘冲啊!’我们乘势冲了过去。这时‘孙瘌子’朝我们又开了一枪,大家被震住了不敢往前。突然“砰”的一声,我们这边“驴狗崽”开了一枪,听见“孙瘌子”唉哟叫了一声,钻进车里,等我们冲过去时,他们跑了。”
问:“什么样的枪?”
“来福式样,跟银行押钞的差不多。”
同案犯罪嫌疑人迈暖暖向办案侦察员交待了这支枪的情况:
“2015年12月下旬,我在×场管帐,‘贪心鬼’跟我说,‘床单’在场子里输的钱太多了,借的钱一时还不起,他要用一支枪暂时给我们作抵押怎样?”我问:抵押多少?‘贪心鬼’说10万加上放楼子两万共12万元钱。我说:好,我听你的,我把‘床单’的12万元借条给了他,我还说,不过,什么样的枪也要看看,不然太差了打又打不响,我们吃亏的。‘贪心鬼’说,你说的有道理,到时枪拿来了你看看。过了几天有,‘贪心鬼’把枪拿来了,对我说,把这枪放我处作抵押你保管好。我说:‘你是我的老大,只要你认为好就可以了,枪还是放你处。
后来打架前,在村子东头,我看见‘驴狗崽’背个黑包,寸步不离‘贪心鬼’。后‘贪心鬼’对‘驴狗崽’说,你留下来跟着马大哥在这里防守。
打架开始,我听见响了四下枪声,枪响之后我们冲了过去。打败‘孙瘌子’一伙后,我看到‘驴狗崽’把枪放进包里,后来他去了‘贪心鬼’的老屋里了。”
问“你见过这支枪吗?”
“见过,跟银行押钞的枪差不多。”
胡别三的交待有关枪的内容更不多:“我们到了村头,对方来了好多人拿着‘钢焊管菜刀’朝我们冲来。‘孙瘌子’见势不妙,拿出一把枪对天就是一枪,对方有一个身材壮实的年青人,拿着一把枪朝天也是一枪,好响,我说国军火力凶猛,快逃。‘孙瘌子’跟着我拼命往自己的车前跑,对方追的紧,到了车门前,‘孙瘌子’回手又开了一枪,对方那个拿枪的人也好猛,对着‘孙瘌子’打了一枪,打到了他的脚。我跑得快,钻到车子里,一把把‘孙瘌子’拽进车里,跑了。”
“你见‘孙瘌子’拿的是什么枪?”
“是一把手枪。”
“对方拿的是什么枪?”
“与银行押钞用的枪差不多。”
证据显示,马元宝这个团伙老大,聚众斗殴的总指挥并没有指使他人开枪,冠兰尊重事实,对于这一点也没过于纠缠。
但这支枪让冠兰特别关注,首先是因为这支枪买卖交接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综合枪的主人藏单他在公安派出所的自首交待笔录,是这样说的:
“2015年12月下旬,我身上没钱用,向‘贪心鬼’借钱,我对他说,把枪押到他那里在,借12万块钱给我,他同意了。
过了几天,‘贪心鬼’打电话给我让我把枪带去××村。我到那里打电话给他,‘贪心鬼’让我把枪送到他×场附近的小南货店里,交给那里一个男的即可。我用黑色背包装着枪,有9发子弹,枪里面用一块黄色缎子布包裹,外面用报纸包着的。我对那男店主说,这个包是‘贪心鬼’的,回头他来拿。后来我进了×场里,在那里,‘贪心鬼’给了我12万块钱。”
后来,我在外地做生意听朋友说,‘贪心鬼’在×场和别人打架,还开了枪,我想是用了我抵押的枪打架,于是我赶回家。回来后,我打电话给‘贪心鬼’要他杷枪还给我,我把钱还给他。
‘贪心鬼’叫我到他亲戚家××村××组一个小杂货店里等我,我到了那里,他和了他下面一个小兄弟过来,我把钱还给他,他让他的小兄弟把原先放枪的黑色背包还给了我。
他们离开后,我打开黑背包看了,还是这支枪,里面包裹的是块黄色缎子布,外面也还是一层报纸。不过子弹一发都没有了。”
藏单自首交待交枪的时间,是在‘贪心鬼’逮捕后的第三天上午。他是怎样交待的,‘贪心鬼’是无法知道内容的。
这份材料,与“贪心鬼”刚才在法庭的陈述以及在看守所的口供,买枪现场交易的时间大体吻合,金额相同。但是也有不同点:
一是交枪的人不对,朱金元说是藏单派人将枪给了他,而藏单说是自己本人将枪送去的。
二是送达的地点不对,朱金元说,是在富丽源大酒店的房间接头交枪的,而藏单说,交枪是在朱金元的老家××村×场附近的南货店里。
三是还枪的现场人物不对,朱金元说,还枪时是藏单派来的年青人取的,藏单本人没来。而藏单说,还枪是他自己本人来取的,藏单与自己的小兄弟亲临了现场。
四是还枪的包裹的缎子布颜色不对,朱金元说藏单给他的枪是用红色缎子布包裹好的,而藏单说给朱金元枪包裹的布是红色的,还枪的包裹的布却是黄色的布。
五是子弹数不对,朱金元说买枪时,里面有五发子弹。藏单说送枪时,有九发子弹,还枪时没有了子弹。
枪支买卖交接的事实混乱,这些事实与朱金元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相关不大。法庭调查,倘若一带而过,就此认定,套用法条判决,未尝不可,也不会出格。
碰就碰到冠兰较真,在她看来,斗殴现场,除了黎苟崽本人,谁也没有仔细看过枪,更谈不上摸过枪。枪在朱金元手上,是真正零距离接触过枪的人,但还有一人,不仔细阅卷,是不知道的,这个人就是迈暖暖。而在看守所对枪确认最有发言权的迈暖暖却没有专门的笔录。冠兰认为枪的疑点很大,很有可能朱金元用了调包计,瞒天过海,拿出来的枪是另外一支?如果是这样,那么朱金元和卖枪的藏单,在避重就轻,因为非法持有两支枪那就属于法律上情节严重行为,判刑加重,还有比这更可怕的是,此枪若流向社会,掌握在歹徒上,后患无穷,后果不甚设想。当然,她并不希望自己的疑点是真的,不管怎样,她决定查明真相,既对当事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
冠兰庭审审的是证据,审前她庭前阅卷,对枪的问题她陷入了沉思。朱金元非法持有枪支的实事清楚,但马元宝作为江湖老大,在这次聚众斗殴中他竟然与枪几乎无关,这让人费解,这是其一。其二,这支枪有7个人见过,马元宝、朱金元、卢小送、万暖暖、黎苟崽、胡别三以及买卖枪支人藏单。但从移交来的证据材料显示,法庭调查真正零距离接触枪的人只有一人朱金元,其他六个人是:
持枪开枪人黎苟崽负案在逃,没有他的口供材料。买卖枪支人藏单取保候审,不在此案。
马元宝卢小送、万暖暖,以及另一团伙对殴中的胡别三他们对枪有口供材料不多。
马元宝在看守所向办案侦察员四次的供述基本一致:
“1月18中午,我和‘贪心鬼’、‘卢鸡公’一伙人在村东口等着‘孙瘌子’他们的到来。我问‘贪心鬼’‘家伙’带来了没有,他拍拍身边‘驴狗崽’背上的黑背包,说在这里面,放心。我知道黑背包里是枪,也就没多问。
‘孙瘌子’一伙离村口不远,我对大家喊了一声:‘准备好,战斗!’‘孙瘌子’来了,我们就冲过去了。
打完架之后,我把我的人带走。我看到‘驴狗崽’把枪放进背上的黑包里,独自己去找‘贪心鬼’了。我当时没在意他,因我急着开车要把我叫来的人带走。”
办案侦察员还问了在马元宝关于枪的一些情况:
“你看见‘驴狗崽’手里拿的是一支什么样枪?”
“像街上银行保安人员押钞用的枪,长五六十公分,枪管是黑色,枪托是什么颜色记不清了。”
“斗殴时你有没有听到枪响?”
“混乱之中,我听到过四声很大在的响声,我不知道是枪声。事后,‘驴狗崽’跟我表功,说他见对方开了一枪,他也拿出枪朝天开了一枪,并叫了一声‘冲啊’,我们的人一起向对方冲去。他见对方又开了一枪,他冲在前面对着对方的拿枪的人“孙瘌子”打了一枪,并且打中了,对方人就散了,我们一方的人追着他们的人就砍。”
马元宝的回答,自己没粘枪的边,现场也没有指挥开枪,同时也表明,他是英雄,就是对方枪响后,自己没趴下,是
一条汉子。
当然这些也是马元宝上午在法庭调查时,向法庭的陈述。
第三被告人卢小送在公安的讯问笔录里关于枪和的内容不多,同时也佐证了马元宝未拿枪,也未指使他人开枪。
他是这样说的:“打架前,我离‘贪心鬼’不远,听到‘贪心鬼’跟‘驴狗崽’说话,要他把枪带好,不准其他人动枪。
在×场,这个“驴狗崽”背一个黑包整天跟着‘贪心鬼’的,我开始不知黑背包里是什么东西,后来,我才知道黑包里面放的是枪。打架开始,放哨的说,他们来了!‘马桶’说,准备战斗。‘孙瘌子’一伙一到村口,‘马桶’冲在前面,我们跟在后面。我听见一声枪响,是‘孙瘌子’对着我们的人开了枪,我们的人都趴下不敢动弹。接着,我又听见我身边也响了一枪,吓我一跳,回头一看是‘驴狗崽’拿着一支枪,朝天开的。‘马桶”他喊了一声‘冲啊!’我们乘势冲了过去。这时‘孙瘌子’朝我们又开了一枪,大家被震住了不敢往前。突然“砰”的一声,我们这边“驴狗崽”开了一枪,听见“孙瘌子”唉哟叫了一声,钻进车里,等我们冲过去时,他们跑了。”
问:“什么样的枪?”
“来福式样,跟银行押钞的差不多。”
同案犯罪嫌疑人迈暖暖向办案侦察员交待了这支枪的情况:
“2015年12月下旬,我在×场管帐,‘贪心鬼’跟我说,‘床单’在场子里输的钱太多了,借的钱一时还不起,他要用一支枪暂时给我们作抵押怎样?”我问:抵押多少?‘贪心鬼’说10万加上放楼子两万共12万元钱。我说:好,我听你的,我把‘床单’的12万元借条给了他,我还说,不过,什么样的枪也要看看,不然太差了打又打不响,我们吃亏的。‘贪心鬼’说,你说的有道理,到时枪拿来了你看看。过了几天有,‘贪心鬼’把枪拿来了,对我说,把这枪放我处作抵押你保管好。我说:‘你是我的老大,只要你认为好就可以了,枪还是放你处。
后来打架前,在村子东头,我看见‘驴狗崽’背个黑包,寸步不离‘贪心鬼’。后‘贪心鬼’对‘驴狗崽’说,你留下来跟着马大哥在这里防守。
打架开始,我听见响了四下枪声,枪响之后我们冲了过去。打败‘孙瘌子’一伙后,我看到‘驴狗崽’把枪放进包里,后来他去了‘贪心鬼’的老屋里了。”
问“你见过这支枪吗?”
“见过,跟银行押钞的枪差不多。”
胡别三的交待有关枪的内容更不多:“我们到了村头,对方来了好多人拿着‘钢焊管菜刀’朝我们冲来。‘孙瘌子’见势不妙,拿出一把枪对天就是一枪,对方有一个身材壮实的年青人,拿着一把枪朝天也是一枪,好响,我说国军火力凶猛,快逃。‘孙瘌子’跟着我拼命往自己的车前跑,对方追的紧,到了车门前,‘孙瘌子’回手又开了一枪,对方那个拿枪的人也好猛,对着‘孙瘌子’打了一枪,打到了他的脚。我跑得快,钻到车子里,一把把‘孙瘌子’拽进车里,跑了。”
“你见‘孙瘌子’拿的是什么枪?”
“是一把手枪。”
“对方拿的是什么枪?”
“与银行押钞用的枪差不多。”
证据显示,马元宝这个团伙老大,聚众斗殴的总指挥并没有指使他人开枪,冠兰尊重事实,对于这一点也没过于纠缠。
但这支枪让冠兰特别关注,首先是因为这支枪买卖交接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综合枪的主人藏单他在公安派出所的自首交待笔录,是这样说的:
“2015年12月下旬,我身上没钱用,向‘贪心鬼’借钱,我对他说,把枪押到他那里在,借12万块钱给我,他同意了。
过了几天,‘贪心鬼’打电话给我让我把枪带去××村。我到那里打电话给他,‘贪心鬼’让我把枪送到他×场附近的小南货店里,交给那里一个男的即可。我用黑色背包装着枪,有9发子弹,枪里面用一块黄色缎子布包裹,外面用报纸包着的。我对那男店主说,这个包是‘贪心鬼’的,回头他来拿。后来我进了×场里,在那里,‘贪心鬼’给了我12万块钱。”
后来,我在外地做生意听朋友说,‘贪心鬼’在×场和别人打架,还开了枪,我想是用了我抵押的枪打架,于是我赶回家。回来后,我打电话给‘贪心鬼’要他杷枪还给我,我把钱还给他。
‘贪心鬼’叫我到他亲戚家××村××组一个小杂货店里等我,我到了那里,他和了他下面一个小兄弟过来,我把钱还给他,他让他的小兄弟把原先放枪的黑色背包还给了我。
他们离开后,我打开黑背包看了,还是这支枪,里面包裹的是块黄色缎子布,外面也还是一层报纸。不过子弹一发都没有了。”
藏单自首交待交枪的时间,是在‘贪心鬼’逮捕后的第三天上午。他是怎样交待的,‘贪心鬼’是无法知道内容的。
这份材料,与“贪心鬼”刚才在法庭的陈述以及在看守所的口供,买枪现场交易的时间大体吻合,金额相同。但是也有不同点:
一是交枪的人不对,朱金元说是藏单派人将枪给了他,而藏单说是自己本人将枪送去的。
二是送达的地点不对,朱金元说,是在富丽源大酒店的房间接头交枪的,而藏单说,交枪是在朱金元的老家××村×场附近的南货店里。
三是还枪的现场人物不对,朱金元说,还枪时是藏单派来的年青人取的,藏单本人没来。而藏单说,还枪是他自己本人来取的,藏单与自己的小兄弟亲临了现场。
四是还枪的包裹的缎子布颜色不对,朱金元说藏单给他的枪是用红色缎子布包裹好的,而藏单说给朱金元枪包裹的布是红色的,还枪的包裹的布却是黄色的布。
五是子弹数不对,朱金元说买枪时,里面有五发子弹。藏单说送枪时,有九发子弹,还枪时没有了子弹。
枪支买卖交接的事实混乱,这些事实与朱金元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相关不大。法庭调查,倘若一带而过,就此认定,套用法条判决,未尝不可,也不会出格。
碰就碰到冠兰较真,在她看来,斗殴现场,除了黎苟崽本人,谁也没有仔细看过枪,更谈不上摸过枪。枪在朱金元手上,是真正零距离接触过枪的人,但还有一人,不仔细阅卷,是不知道的,这个人就是迈暖暖。而在看守所对枪确认最有发言权的迈暖暖却没有专门的笔录。冠兰认为枪的疑点很大,很有可能朱金元用了调包计,瞒天过海,拿出来的枪是另外一支?如果是这样,那么朱金元和卖枪的藏单,在避重就轻,因为非法持有两支枪那就属于法律上情节严重行为,判刑加重,还有比这更可怕的是,此枪若流向社会,掌握在歹徒上,后患无穷,后果不甚设想。当然,她并不希望自己的疑点是真的,不管怎样,她决定查明真相,既对当事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