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个人伦理上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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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我将讨论家庭的关系如何影响个人的品性。这问题可分三方面,即家庭的关系对儿女的影响,对于母亲的影响,对于父亲的影响。自然,这三者很难分开,因为家庭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单位,凡是影响父母的东西,就连带地会影响子女。尽管如此,我仍将试着把以上三方面分开来讨论,自然最好先讨论子女,因为人人都是先做小孩,然后才做父母。
假如我们相信弗洛伊德的学说,那么,年幼的孩子对于他家庭内的其它成员,有一种暴戾的情绪。男孩子憎恨他的父亲,认为他是他的情敌,对于他的母亲,他怀有传统的道德所最为憎恶的感情。他憎恶他的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分去了一部分父母的注意力,在他,巴不得父母所有的爱都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这些不安分的情绪,在他长大的时候,会有种种不好的影响,最轻的就是同性恋,而最坏的则可以使他得癫狂病。
其实弗洛伊德的学说所造成的恐怖,并没有人们料想到的那么厉害。诚然,大学教授有因为相信这种学说而被革职的;不列颠的警察也曾经驱逐过在他同时代的人中最为优秀的一个人(指荷马隆),就因为他实行了弗洛伊德的学说。但是,由于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佛洛伊德的性的坚决主张,比他的描写幼儿的憎恶心理,其惊诧的程度要更深些。不过,弗洛伊德对于儿童的情绪的意见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抛弃偏见来估量一下。首先,我应该承认,近些年来和许多儿童接触的经验,曾使我倾向于一种观点,即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比我以前猜想的,的确含有更多的真理成份。但我仍然觉得,这种理论只代表了真理的一个方面,并且只要父母处置得当些,很容易使这一方面变得无关重要。
我们先讨论俄底浦斯情结(恋母情结)。无疑地,幼儿性的作用比佛洛伊德以前任何人所想的都要强烈。我并且认为,儿童早年的异性爱比弗洛伊德著作中所说的还要强烈些。不聪明的母亲,在无意之间很容易把她幼子的对异性的性情感集中在她自己身上,倘若这件事真的做了,那末,佛洛伊德所指出的恶果,的确很可能发生。不过,如果母亲的性生活尚能使她满意,则这种恶果就比较不容易发生,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母亲不会拿她的孩子作为满足性情绪的表象,这种表象是只应该求之于成人的。纯洁的父母的冲动应该是照顾幼儿,而不是向子女要求爱情;假如一个妇女快乐地度着她的性生活,她自然会自制,不去向她的子女作不正当的要求,以希冀得到情绪上的安慰。因为这个原因,快乐的妇女比起不快乐的妇女,似乎更能做一个好母亲。但是,没有哪个妇女是能够时时快乐的,在不快乐的时候,她就必须有相当的自制力,以避免对她的子女作过分的要求。这种程度的自制,并不很难做到,但在以前的时代,人们并不认识自制的需要,于是做母亲的对她的孩子滥施宠爱,大家都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当的。年幼儿童对异性的性情绪,可以向别的儿童找到一种自然的、健康的、天真的出路;在这种方式内,他们是游戏的一部分,并且和一切游戏一样,在为成人的活动作一种预备。儿童过了三、四岁之后,为了他或她的情绪的发展起见,需要有其他两性的儿童作伴侣,单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他们不是大些,就是小些)还不够,还要有别的同年龄的其他儿童。现代的小家庭,没有夹杂其他份子在内,对于儿童早期健康的发展未免过于闭塞,过于限制;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家庭就不是合宜的儿童环境的一部分。
不单母亲容易激起幼童不适宜的情感,女仆、保姆以及稍后时期的学校教师都有同样的危险,甚至于还更危险些,因为通常她们都是有性饥荒的。教育当局以为不快乐的未婚女人常常最适宜教导小孩,这种观点表明他们绝对不懂得心理学,凡是曾经仔细观察年幼儿童情绪发展的人,绝对不会有这种意见
兄弟姐妹间的妒嫉,在家庭内是很普遍的,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时竟造成杀人的癫狂症或者严重程度轻一点的神经失常症。这种妒嫉心,除了程度很深的以外,只要父母及其他管教儿童的人肯费点心节制他们自己的行为,一点也不难预防。自然,父母不可有所偏爱,在玩具、待遇和关心上,一定要表现出极度精细的公正态度。在新添小弟弟或小妹妹的时候,父母必须留心,使别的孩子不至于认为他们对于父母已经没有以前那般重要了。凡是有严重的妒嫉事件发生的地方,我想肯定是因为大人不留心这些简单的教训的原故。
由此我们谈到了几个条件,要使家庭生活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是良好的,就必须实现这些条件。父母,尤其是母亲,如果能够的话,他们的性生活必不可以不愉快。父母双方都要避免和儿童发生那种情绪上的关系,不能要求不适宜儿童心理正常发展的反应。兄弟姐妹之间,绝不可有任何偏爱,要用完全大公无私的态度对待他们。到三四岁以后,儿童的环境不应该仍然只限于家庭,而是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和其他的儿童游戏。如果这些条件都实现了,则佛洛伊德所害怕发生的那些不良影响,我想是很不容易发生的。
反过来说,假如父母对子女的情感是正当的,那无疑地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不能得到母亲热爱的孩子,容易瘦弱和神经衰弱,有时竟然表现出盗窃癌那一类的缺陷。父母的热爱,能够使婴孩在这个危险的世界内感到安全,能够使他们勇敢地实验并且探索所处的环境。儿童精神上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觉得自己是热情关爱的对象,因为他本能地感到他的无助,感到他需要只有热情关爱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假如我们要小孩长大后快乐、视野开阔和无畏,则他的环境里需有相当的热情;而这种热情,除了在父母的爱里得到外,是很难获得的。
聪明的父母还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做件好事,这件事从前做父母的都没有去做,只是到了最近他们才开始渐渐实行。那就是,父母可以用最好的方法使儿女明白性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的事实。假如儿童知道性是他们父母之;司的那一种关系,而他们的存在就是由于这种关系,那么,这应该是性教育的最好的方法,而且能够使他们明白性的生物学上的目的。以前儿童对于性知识的获得,总是当作下流笑话的资料和可耻的快乐的来源。这种借助于偷偷摸摸的下流谈话的性的启蒙,通常构成一种不可磨灭的印象,以至于此后对任何与性有关的问题,都不能有正确的态度。
我们要想断定家庭生活大体上是好还是不好,自然必须看看是否还有别的办得到的代替现行家庭制度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似乎有两种,第一是母系家庭,第二是公共机构,如孤儿院之类。要想在这两者之中采用任何一种,我们的经济制度都必须大大改变才行。现在姑且假设这两者都已得到实行,并且考察它们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
先来讲母系家庭。在这种家庭内,假设儿童只知道母亲;妇女想要子女时就可以生一个,而需要父亲对此表示什么特殊的关切;该妇人也不一定认定由一个男子来生子女。假如经济方面不成问题,儿童在这种制度中是否将受很大的痛苦?在事实上,父亲对于儿女心理上的用处是什么?我想最重要的用处恐怕是曾经说过的最后那一点,即把性和婚后之爱与传宗接代连接起来。并且,过了婴孩的头几年之后,要是小孩不单和女性生活接触,同时也和男性生活接触,这对于小孩肯定会有好处。对于男孩子的智力方面,这尤其重要。但是我可不知道这种好处的程度有多么深,就我所知,还是在婴儿的时期父亲就已去世的儿童,一般来说,并不比其他的儿童变得更坏些。自然,理想的父亲比没有父亲好,但是许多父亲离理想的程度还相差太远,因此,没有他们,对于儿童也许倒有积极的好处。
要想使这些情形实现,必定要有一种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习俗才行。凡是有一种习俗存在的地方,儿童每每因为违背了那种习俗而感到痛苦,因为,很少有别的事情能比儿童觉得自己的地位离奇古怪,更令他们感觉痛苦。现在社会上的离婚,也得顾虑到这一层。一个惯于有父母双亲并且依恋他们的儿童,要是父母一旦离异,则他所有的安全感都会毁灭。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实在是很容易产生恐怖症和别的神经失常的毛病。当一个儿童依恋惯了他的父母的时候,父母若是离异,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我想,一个父亲没有地位的社会,比起虽把离婚看成例外而实际上屡见不鲜的社会,对于儿童来说,前者总是要好些。
柏拉图建议,将小孩不但同父亲分开,并且同母亲也分开;对于这个办法,我看不出其中有多大的道理。根据上面说过的理由,我认为父母的爱对于儿童的发展是必需的;纵使一个儿童只有父亲的爱,或者只有母亲的爱,也已经足够了。那么假若父亲的爱和母亲的爱他都不能得到,的确是一件很遗憾的事。从性道德的观点(这是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最有关的)来看,这件事情重要的地方在于父亲的用处。结论似乎是:在幸运的情形下,他有相当的用处;而在不幸的情形下,因为暴虐、坏脾气和好口角的性情,父亲常常是做的坏事比好事还要多。因此,在儿童的心理上,父亲的作用并不是很重要的。
在母亲的心理上,现在这种家庭制度的重要性如何,很难加以测算。我想一个妇女在怀孕和哺乳的时候,通常都希望得到男子的保护,这是她本能的趋使。无疑地,这种情感是从类人猿遗传下来的。或许在我们这个残暴无情的社会里,一个妇人要是不能得到男子的保护,多半容易变得过份地好斗和刚愎自用。不过这种心理状态只有部分是出于本能的。假如国家对于有孕的妇女和育婴的母亲及其小孩,都有完善的照顾管理,则妇女的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完全消除。我想,家庭中取消了父亲的地位,对于妇女的最大害处恐怕是减少了她们与男性关系上的亲密和真挚。两性有很多东西可以互学互利,天生人类就是这样被构造的;但是,仅仅靠两性的关系,纵使很热烈,也不足以实现这种互学互利的功用。养育儿女的这种重大事业上的合作,以及夫妻多年的伴侣情谊,使得夫妻关系对他们双方面都变得更为重要,更为丰富。假如男子不负养育儿女的责任,则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就差得远了。我认为,做母亲若是纯粹在女性的空气中生活,或者与男人的接触非常平凡,无关重要,则从情绪教育的观点来看,她们对于儿女的好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比不上那些婚姻快乐、与丈夫在各时期都合作的母亲多。不过有许多地方,我们不能简单讨论这一点,同时还必须考虑别的方面。假如一个妇女的婚姻实在不快乐——毕竟这种情形并不少——则她对待子女时,很难有正常的情绪上的平衡。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是她能与丈夫解脱关系,无疑地能做一个更好的母亲。我们因此又归结到那个十分平凡的结论,即幸福的婚姻是好的,不幸的婚姻是坏的。
家庭问题在个人心理上,最重要的是对父亲的影响。我们早已屡次指出父系和因父系而产生的情绪的重要性,在早期历史中,父亲对于父系家庭的发展和妇女的服从所起的作用,我们也已知晓。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父亲对子女的情感是如何强而有力。这种情感在高等文明的社会里,又不如在其他的社会中强烈,原因不易推测。罗马帝同时代的上层阶级似乎没有这种情感,我们这个时代许多知识化的男子,差不多也很缺乏或全然没有这种情感。虽然如此,即使是在最文明的社会里,大多数的男子还是有这种情感的。男子即使不结婚也并不难求得性的满足,所以男子的结婚,与其说为的是性,不如说是为了想得到父子的情感。有一种理论认为,生育儿女的欲望在女人方面比在男子方面要普遍些,但是我自己的印象则恰恰与此相反——姑不论我的印象的价值如何。在现代许许多多的婚姻中,之所以生育儿女,都是由于妇女对于男子的一种让步。毕竟,妇女生一个小孩要劳累辛苦,还有损害容颜的可能,而男子却没有这些使人焦虑的事。男子限制家庭的规模,通常都是经济的关系;妇女同样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除此之外,她们还有特殊的理由。职业界中的男人不惜花费金钱、牺牲物质上的安逸,以使他们的子女受他们阶级中所认为必须的教育,这可以证明他们希望生育儿女的情绪多么热烈。
假如男子不能享受他们现在所享受的父亲的权利,他们还会愿意生育儿女吗?有的人说,假如他们将来不用负责任,他们将会毫无顾忌地生育儿女,我不相信这种说法。一个希望有孩子的父亲,同时也不回避因为有孩子而应负担的责任。在这个避孕药物盛行的时代,男子仅仅因为寻求欢乐而在无意中偶然产生孩子的情形很少。自然,无论法律是怎样的,一男一女总能生活在恒久的结合中,而在这种结合内,男子是能够享受类似现在制度中父亲的权利的;但是,假如法律与风俗顺应孩子只是属于母亲的那个观点,那么妇女将觉得像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任何类似于婚姻的制度,都破坏了她们的独立,并且会觉得她们管辖儿女的主权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种管辖权她们在别的情形之下是可以享受的。我们由此能料到,男子想要说服妇女让出她们法律内的权利,十有八九是不会成功的。
这样一个制度对于男性心理上的影响,前面一章中已有叙述。我相信,这种制度将使男子对于妇女关系上的真挚性大为减少;将使他们的关系并非心灵和肉体的紧密结合,而只是出于纯粹的寻求快乐;它将使一切个人上的关系平淡无奇,于是男子的真挚情绪将发生在他的事业、他的国家或者某类完全非个人的问题上。但是这些都说得太笼统了,因为男子彼此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同样的一件事情,在这一个人可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在另一个人也许是完全的满足。我的信念是——虽然我有点儿犹豫——要是父亲的关系不被社会承认而取消了,则男子情绪上的生活将平淡而薄弱,渐渐地感觉无聊与失望,生育也就因此渐渐衰歇,而人类的延续就要由那些保存着更古习俗的人们负责补充。我以为那种无聊和平淡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自然,我们可以给妇女充分的金钱报酬,使她们执行母亲的职务,以此来防止人口的减少。假如军国主义继续像现在这样强烈,则不久这办法或许就可以实行了。不过这些意思是属于人口问题的范围,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这儿就不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本章中,我将讨论家庭的关系如何影响个人的品性。这问题可分三方面,即家庭的关系对儿女的影响,对于母亲的影响,对于父亲的影响。自然,这三者很难分开,因为家庭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单位,凡是影响父母的东西,就连带地会影响子女。尽管如此,我仍将试着把以上三方面分开来讨论,自然最好先讨论子女,因为人人都是先做小孩,然后才做父母。
假如我们相信弗洛伊德的学说,那么,年幼的孩子对于他家庭内的其它成员,有一种暴戾的情绪。男孩子憎恨他的父亲,认为他是他的情敌,对于他的母亲,他怀有传统的道德所最为憎恶的感情。他憎恶他的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分去了一部分父母的注意力,在他,巴不得父母所有的爱都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这些不安分的情绪,在他长大的时候,会有种种不好的影响,最轻的就是同性恋,而最坏的则可以使他得癫狂病。
其实弗洛伊德的学说所造成的恐怖,并没有人们料想到的那么厉害。诚然,大学教授有因为相信这种学说而被革职的;不列颠的警察也曾经驱逐过在他同时代的人中最为优秀的一个人(指荷马隆),就因为他实行了弗洛伊德的学说。但是,由于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佛洛伊德的性的坚决主张,比他的描写幼儿的憎恶心理,其惊诧的程度要更深些。不过,弗洛伊德对于儿童的情绪的意见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抛弃偏见来估量一下。首先,我应该承认,近些年来和许多儿童接触的经验,曾使我倾向于一种观点,即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比我以前猜想的,的确含有更多的真理成份。但我仍然觉得,这种理论只代表了真理的一个方面,并且只要父母处置得当些,很容易使这一方面变得无关重要。
我们先讨论俄底浦斯情结(恋母情结)。无疑地,幼儿性的作用比佛洛伊德以前任何人所想的都要强烈。我并且认为,儿童早年的异性爱比弗洛伊德著作中所说的还要强烈些。不聪明的母亲,在无意之间很容易把她幼子的对异性的性情感集中在她自己身上,倘若这件事真的做了,那末,佛洛伊德所指出的恶果,的确很可能发生。不过,如果母亲的性生活尚能使她满意,则这种恶果就比较不容易发生,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母亲不会拿她的孩子作为满足性情绪的表象,这种表象是只应该求之于成人的。纯洁的父母的冲动应该是照顾幼儿,而不是向子女要求爱情;假如一个妇女快乐地度着她的性生活,她自然会自制,不去向她的子女作不正当的要求,以希冀得到情绪上的安慰。因为这个原因,快乐的妇女比起不快乐的妇女,似乎更能做一个好母亲。但是,没有哪个妇女是能够时时快乐的,在不快乐的时候,她就必须有相当的自制力,以避免对她的子女作过分的要求。这种程度的自制,并不很难做到,但在以前的时代,人们并不认识自制的需要,于是做母亲的对她的孩子滥施宠爱,大家都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当的。年幼儿童对异性的性情绪,可以向别的儿童找到一种自然的、健康的、天真的出路;在这种方式内,他们是游戏的一部分,并且和一切游戏一样,在为成人的活动作一种预备。儿童过了三、四岁之后,为了他或她的情绪的发展起见,需要有其他两性的儿童作伴侣,单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他们不是大些,就是小些)还不够,还要有别的同年龄的其他儿童。现代的小家庭,没有夹杂其他份子在内,对于儿童早期健康的发展未免过于闭塞,过于限制;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家庭就不是合宜的儿童环境的一部分。
不单母亲容易激起幼童不适宜的情感,女仆、保姆以及稍后时期的学校教师都有同样的危险,甚至于还更危险些,因为通常她们都是有性饥荒的。教育当局以为不快乐的未婚女人常常最适宜教导小孩,这种观点表明他们绝对不懂得心理学,凡是曾经仔细观察年幼儿童情绪发展的人,绝对不会有这种意见
兄弟姐妹间的妒嫉,在家庭内是很普遍的,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时竟造成杀人的癫狂症或者严重程度轻一点的神经失常症。这种妒嫉心,除了程度很深的以外,只要父母及其他管教儿童的人肯费点心节制他们自己的行为,一点也不难预防。自然,父母不可有所偏爱,在玩具、待遇和关心上,一定要表现出极度精细的公正态度。在新添小弟弟或小妹妹的时候,父母必须留心,使别的孩子不至于认为他们对于父母已经没有以前那般重要了。凡是有严重的妒嫉事件发生的地方,我想肯定是因为大人不留心这些简单的教训的原故。
由此我们谈到了几个条件,要使家庭生活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是良好的,就必须实现这些条件。父母,尤其是母亲,如果能够的话,他们的性生活必不可以不愉快。父母双方都要避免和儿童发生那种情绪上的关系,不能要求不适宜儿童心理正常发展的反应。兄弟姐妹之间,绝不可有任何偏爱,要用完全大公无私的态度对待他们。到三四岁以后,儿童的环境不应该仍然只限于家庭,而是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和其他的儿童游戏。如果这些条件都实现了,则佛洛伊德所害怕发生的那些不良影响,我想是很不容易发生的。
反过来说,假如父母对子女的情感是正当的,那无疑地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不能得到母亲热爱的孩子,容易瘦弱和神经衰弱,有时竟然表现出盗窃癌那一类的缺陷。父母的热爱,能够使婴孩在这个危险的世界内感到安全,能够使他们勇敢地实验并且探索所处的环境。儿童精神上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觉得自己是热情关爱的对象,因为他本能地感到他的无助,感到他需要只有热情关爱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假如我们要小孩长大后快乐、视野开阔和无畏,则他的环境里需有相当的热情;而这种热情,除了在父母的爱里得到外,是很难获得的。
聪明的父母还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做件好事,这件事从前做父母的都没有去做,只是到了最近他们才开始渐渐实行。那就是,父母可以用最好的方法使儿女明白性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的事实。假如儿童知道性是他们父母之;司的那一种关系,而他们的存在就是由于这种关系,那么,这应该是性教育的最好的方法,而且能够使他们明白性的生物学上的目的。以前儿童对于性知识的获得,总是当作下流笑话的资料和可耻的快乐的来源。这种借助于偷偷摸摸的下流谈话的性的启蒙,通常构成一种不可磨灭的印象,以至于此后对任何与性有关的问题,都不能有正确的态度。
我们要想断定家庭生活大体上是好还是不好,自然必须看看是否还有别的办得到的代替现行家庭制度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似乎有两种,第一是母系家庭,第二是公共机构,如孤儿院之类。要想在这两者之中采用任何一种,我们的经济制度都必须大大改变才行。现在姑且假设这两者都已得到实行,并且考察它们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
先来讲母系家庭。在这种家庭内,假设儿童只知道母亲;妇女想要子女时就可以生一个,而需要父亲对此表示什么特殊的关切;该妇人也不一定认定由一个男子来生子女。假如经济方面不成问题,儿童在这种制度中是否将受很大的痛苦?在事实上,父亲对于儿女心理上的用处是什么?我想最重要的用处恐怕是曾经说过的最后那一点,即把性和婚后之爱与传宗接代连接起来。并且,过了婴孩的头几年之后,要是小孩不单和女性生活接触,同时也和男性生活接触,这对于小孩肯定会有好处。对于男孩子的智力方面,这尤其重要。但是我可不知道这种好处的程度有多么深,就我所知,还是在婴儿的时期父亲就已去世的儿童,一般来说,并不比其他的儿童变得更坏些。自然,理想的父亲比没有父亲好,但是许多父亲离理想的程度还相差太远,因此,没有他们,对于儿童也许倒有积极的好处。
要想使这些情形实现,必定要有一种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习俗才行。凡是有一种习俗存在的地方,儿童每每因为违背了那种习俗而感到痛苦,因为,很少有别的事情能比儿童觉得自己的地位离奇古怪,更令他们感觉痛苦。现在社会上的离婚,也得顾虑到这一层。一个惯于有父母双亲并且依恋他们的儿童,要是父母一旦离异,则他所有的安全感都会毁灭。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实在是很容易产生恐怖症和别的神经失常的毛病。当一个儿童依恋惯了他的父母的时候,父母若是离异,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我想,一个父亲没有地位的社会,比起虽把离婚看成例外而实际上屡见不鲜的社会,对于儿童来说,前者总是要好些。
柏拉图建议,将小孩不但同父亲分开,并且同母亲也分开;对于这个办法,我看不出其中有多大的道理。根据上面说过的理由,我认为父母的爱对于儿童的发展是必需的;纵使一个儿童只有父亲的爱,或者只有母亲的爱,也已经足够了。那么假若父亲的爱和母亲的爱他都不能得到,的确是一件很遗憾的事。从性道德的观点(这是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最有关的)来看,这件事情重要的地方在于父亲的用处。结论似乎是:在幸运的情形下,他有相当的用处;而在不幸的情形下,因为暴虐、坏脾气和好口角的性情,父亲常常是做的坏事比好事还要多。因此,在儿童的心理上,父亲的作用并不是很重要的。
在母亲的心理上,现在这种家庭制度的重要性如何,很难加以测算。我想一个妇女在怀孕和哺乳的时候,通常都希望得到男子的保护,这是她本能的趋使。无疑地,这种情感是从类人猿遗传下来的。或许在我们这个残暴无情的社会里,一个妇人要是不能得到男子的保护,多半容易变得过份地好斗和刚愎自用。不过这种心理状态只有部分是出于本能的。假如国家对于有孕的妇女和育婴的母亲及其小孩,都有完善的照顾管理,则妇女的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完全消除。我想,家庭中取消了父亲的地位,对于妇女的最大害处恐怕是减少了她们与男性关系上的亲密和真挚。两性有很多东西可以互学互利,天生人类就是这样被构造的;但是,仅仅靠两性的关系,纵使很热烈,也不足以实现这种互学互利的功用。养育儿女的这种重大事业上的合作,以及夫妻多年的伴侣情谊,使得夫妻关系对他们双方面都变得更为重要,更为丰富。假如男子不负养育儿女的责任,则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就差得远了。我认为,做母亲若是纯粹在女性的空气中生活,或者与男人的接触非常平凡,无关重要,则从情绪教育的观点来看,她们对于儿女的好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比不上那些婚姻快乐、与丈夫在各时期都合作的母亲多。不过有许多地方,我们不能简单讨论这一点,同时还必须考虑别的方面。假如一个妇女的婚姻实在不快乐——毕竟这种情形并不少——则她对待子女时,很难有正常的情绪上的平衡。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是她能与丈夫解脱关系,无疑地能做一个更好的母亲。我们因此又归结到那个十分平凡的结论,即幸福的婚姻是好的,不幸的婚姻是坏的。
家庭问题在个人心理上,最重要的是对父亲的影响。我们早已屡次指出父系和因父系而产生的情绪的重要性,在早期历史中,父亲对于父系家庭的发展和妇女的服从所起的作用,我们也已知晓。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父亲对子女的情感是如何强而有力。这种情感在高等文明的社会里,又不如在其他的社会中强烈,原因不易推测。罗马帝同时代的上层阶级似乎没有这种情感,我们这个时代许多知识化的男子,差不多也很缺乏或全然没有这种情感。虽然如此,即使是在最文明的社会里,大多数的男子还是有这种情感的。男子即使不结婚也并不难求得性的满足,所以男子的结婚,与其说为的是性,不如说是为了想得到父子的情感。有一种理论认为,生育儿女的欲望在女人方面比在男子方面要普遍些,但是我自己的印象则恰恰与此相反——姑不论我的印象的价值如何。在现代许许多多的婚姻中,之所以生育儿女,都是由于妇女对于男子的一种让步。毕竟,妇女生一个小孩要劳累辛苦,还有损害容颜的可能,而男子却没有这些使人焦虑的事。男子限制家庭的规模,通常都是经济的关系;妇女同样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除此之外,她们还有特殊的理由。职业界中的男人不惜花费金钱、牺牲物质上的安逸,以使他们的子女受他们阶级中所认为必须的教育,这可以证明他们希望生育儿女的情绪多么热烈。
假如男子不能享受他们现在所享受的父亲的权利,他们还会愿意生育儿女吗?有的人说,假如他们将来不用负责任,他们将会毫无顾忌地生育儿女,我不相信这种说法。一个希望有孩子的父亲,同时也不回避因为有孩子而应负担的责任。在这个避孕药物盛行的时代,男子仅仅因为寻求欢乐而在无意中偶然产生孩子的情形很少。自然,无论法律是怎样的,一男一女总能生活在恒久的结合中,而在这种结合内,男子是能够享受类似现在制度中父亲的权利的;但是,假如法律与风俗顺应孩子只是属于母亲的那个观点,那么妇女将觉得像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任何类似于婚姻的制度,都破坏了她们的独立,并且会觉得她们管辖儿女的主权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种管辖权她们在别的情形之下是可以享受的。我们由此能料到,男子想要说服妇女让出她们法律内的权利,十有八九是不会成功的。
这样一个制度对于男性心理上的影响,前面一章中已有叙述。我相信,这种制度将使男子对于妇女关系上的真挚性大为减少;将使他们的关系并非心灵和肉体的紧密结合,而只是出于纯粹的寻求快乐;它将使一切个人上的关系平淡无奇,于是男子的真挚情绪将发生在他的事业、他的国家或者某类完全非个人的问题上。但是这些都说得太笼统了,因为男子彼此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同样的一件事情,在这一个人可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在另一个人也许是完全的满足。我的信念是——虽然我有点儿犹豫——要是父亲的关系不被社会承认而取消了,则男子情绪上的生活将平淡而薄弱,渐渐地感觉无聊与失望,生育也就因此渐渐衰歇,而人类的延续就要由那些保存着更古习俗的人们负责补充。我以为那种无聊和平淡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自然,我们可以给妇女充分的金钱报酬,使她们执行母亲的职务,以此来防止人口的减少。假如军国主义继续像现在这样强烈,则不久这办法或许就可以实行了。不过这些意思是属于人口问题的范围,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这儿就不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